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短期费率(年度费率之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七)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